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扶持交通运输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我市是制造业大市,也是交通运输大市,交通运输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贡献日益明显。为进一步支持本地交通运输企业壮大发展,同时通过交通产业招商,争取招引一批优质运输企业到我市投资扩产,促进交通运输业提质提效,提升交通运输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打造一批优质交通运输企业品牌,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货物运输结构持续优化,道路旅客运输业健康发展,港口货物吞吐量稳步提高,交通运输业占全市GDP比重与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实现双提升。
二、具体措施
(一)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推动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全流程网办,为群众创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优化企业许可办理流程,压减办理时间,继续深化推行“一照通行”和“电子证照”改革,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加快货车通行证办理效率,简化办理流程,建立并完善全市统一的《通行证》办理系统,对限行区域内确实有配送需求的货运车辆,由限行区域内符合公共安全、社会服务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书面证明后按规定办理通行证。对于限行区域内的工贸发展生产经营单位确实有配送需求的,应当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向企业所在镇街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挥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规定办理通行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政数局,各镇街、园区)
(二)加强优质运输企业招引力度。持续开展大招商活动,加大对优质运输企业的招引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经济政策。充分利用融资支持、减免税费、提升服务、加强补贴、资金奖励等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引导国内的优质运输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积极争取交通运输新业态龙头企业在莞注册独立法人。对于在我市新成立的、达到纳统标准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各镇街、园区)
(三)鼓励企业协同招引。各镇街(园区)要加强辖区内企业走访服务,发挥企业协助招引运输企业作用,鼓励和支持制造业、商贸业、物流业等企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等需求,引导有长期合作关系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主体。新注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达到纳统标准的,由镇街财政给予运输企业资金奖励。新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贡献特别大的,由镇街(园区)以“一事一议”形式提请市人民政府给予嘉奖。(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四)支持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运输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优质运输企业。安排资金支持运输企业扩大营收,鼓励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对水路货运企业年度内货运量250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1亿吨公里(含)以上、规上道路货运企业(以该年度纳入交通运输统计“一套表”系统为准)年度内货运量10万吨(含)以上或货物周转量300万吨公里(含)以上,年度货物周转量同比增长6%以上的企业给予支持。推动市内水路运输、道路运输等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客户的联系与交流,鼓励企业抱团接单、订单共享,共同拓展市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企业新增运力奖励。鼓励我市注册的水路货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入船舶运力,安排资金支持水路货运企业新增运力,对在我市登记入户且承诺在我市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单船载货量2000吨及以上的货船,按船龄和申请年度内载重吨增加量实行落户补助。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在我市市内过户的运力不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六)扶持发展运输行业新业态。加快建立健全与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特点相适应的监管体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鼓励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车、共享汽车等新业态交通出行方式,支持货运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促进企业间信息共享和资源集约整合、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七)促进产业联动发展。加强供需对接,对市内大型制造、批发、零售、供应链、物流仓储等企业或项目,定期组织供需对接活动。搭建企业需求沟通平台,在官网发布运输企业经营资质、运力情况等信息,引导市内制造业、商贸业、物流业等企业与我市运输企业加强业务合作,鼓励“莞货莞运”。推动运输企业与制造业、商贸业等无缝衔接,优化仓储、加工、运输、配送等一体化物流服务流程,打造全链条、立体化式交通物流体系。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运输企业与先进制造业企业建立供应链战略合作关系。推进运输企业与文化旅游业深度融合,开发旅游直通车、景区小交通、站场旅游集散等运游结合产品,拓展新型旅游公共服务。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开展综合治理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支持鼓励客运企业开展市内通勤运输和“定制客运”创新,推进汽车客运站的综合利用和开发,促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
(八)支持东莞港务集团做大做强。支持向以港口供应链为核心的商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航运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给予支持,推动东莞港与广州南沙、深圳盐田等周边港口差异化发展,带动跨大湾区物流体系壮大。加大对东莞港发展的扶持资助力度,安排资金持续支持东莞港开拓新业务,做强优势业务。依托东莞港航运、保税仓储等独有资源,加强租仓企业管理服务,促进货主企业在市内开展结算业务,推动数据回归。充分发挥水陆联动运输优势,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东莞港务集团)
(九)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担保并降低担保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投放首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创新推广随借随还等创新性贷款模式。通过优化车船等抵质押类贷款服务、采用交通行业信用评价数据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企业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分析企业运力、营运车辆常跑线路、车辆运行时段、运行里程等信息,为金融机构展示货物运输企业的可靠运营情况,让金融机构敢贷、愿贷,助力企业提升贷款可得性。定期组织银企需求对接活动,重点推动金融机构对“白名单”企业进行“点对点”帮扶。优化对行业信用评价较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到位的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提供灵活便捷金融服务,精准助力企业脱困解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保监分局)
(十)实施户籍化管理。开展东莞市货车户籍化管理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户籍化信息采集管理平台,督促引导货车关联场所落实货车信息采集共治,全面摸清本地和外地长期在莞运营的货车底数,强化在莞运营货车的综合安全监管,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实施货车装卸、停靠点和运输环节的严查严管,倒逼货车车主和驾驶员文明安全驾驶,营造规范经营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氛围。到2023年底,货车关联场所基本落实相关货车的户籍化管理工作,在莞运营的本外地货车登记率80%以上,2024年、2025年逐步提升在莞运营的本外地货车登记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镇街、园区)
(十一)全面加强危运车辆运行管理。加强重点区域内行驶的车辆安全管理,对立沙岛精细化工园区、港口作业区等重点区域实施运行管控。危运车辆、重型货运车辆须提前向园区管理部门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资料,取得通行证后,方可进入重点区域。以立沙岛等重点区域为试点,探索推行危运车辆“限行+通行证”管理方式,对进入我市的危运车辆进行跟踪考核,资质不符的一律不予进入我市营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园区)
(十二)建立“白名单”机制。依托省“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和户籍化信息采集管理平台,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监管,将具有良好安全生产和信用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较高、达到一定条件的市内注册交通运输独立法人企业纳入“白名单”。建立“白名单”企业淘汰机制,定期对市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质量信誉等进行考核评分并公布,对“白名单”企业名单动态调整,及时将相关工作未达要求的企业剔除出“白名单”。加强对“白名单”企业政策服务,全力扶持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镇街、园区)
(十三)加强货运车辆分类管理。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交通通行压力,减少交通事故和尾气排放。全面加强道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加强道路限行管理,针对不同区域的特点,对市镇中心区、城市快速路和交通主干道制订宽严相济的“全天候禁行”、“7点至20点限行”、“高峰期限行”三级管理模式,限行时间内禁止货运车辆通行。同时,分类实施货物运输车辆限行措施:
1.对“白名单”企业下发不超过所属运输车辆10%数量的通行证,适当放宽车辆在限行区域的通行时间限制。
2.对于安全管理到位、数据可查、风险可控的本地注册货运车辆,根据需求依规办理限行区域通行证。
3.切实加强对散、小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检查,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清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货运企业,整治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经营业户。
4.参照我市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监管要求,加强对长期在我市异地经营的外市货物运输车辆日常管理,加强对外市货物运输车辆的路查路检,将多次违规车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镇街、园区)
三、实施期限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财政资金奖补企业从2023年1月1日起计,具体奖补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初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政策实施效果优化完善,并制定申报指南。
附件:1.申报指南(公路货运).doc
2.申报指南(水运部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