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和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运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细则》施行的重要意义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法律定位、行为规范及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好《办法》,促进我省网络货运经营规范有序发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广东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许可条件、退出机制及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推动当前道路货运行业结构性改革和规范网络货运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许可申办流程,细化许可工作指引,寓管理与服务之中,做好政策宣传和咨询解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网络货运经营者规范有序经营,推进道路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线上服务能力办理流程指引
(一)县级受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线上服务能力基本情况表》的材料清单要求,受理申领网络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线上服务能力办理材料。
(二)逐级上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办理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
(三)部门审核。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以公文形式转送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对网路货运平台进行对接测试,于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意见反馈给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综合各单位的审核情况,将相关材料及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专家评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线上服务能力进行集中评审,评审专家组成员从广东省网络货运经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五)省级审核。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网络货运行业发展需要综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办函〔2019〕1391号)出具《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要求通知书》。结果将逐级反馈至受理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县级办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线上服务能力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三、加强行业运行动态监测与督导
(一)强化系统对接。省交通运输档案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网络货运平台与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的保障工作,在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成之前,先与现有的省级无车承运试点监测平台实现对接。在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线上服务能力审核时,应对网络货运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对接测评,并出具平台是否具备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条件的意见函。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口规范详见附件。
(二)强化信息监测。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要加快将现有的省级无车承运试点监测平台改造升级为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优化道路运输信息资源配置,同步发挥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管理系统作用,建立健全全省网络货运综合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向全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三)强化跟踪督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系统监测评估结果,对运营不规范、监测异常率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督导,指导和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对整改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四、加强网络货运行业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网络货运经营者的违法违规信息,加大对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促进网络货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网络货运经营者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条件的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多方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共同推进网络货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税收征收管理,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利用监测数据开展税收大数据分析应用,进一步扶持我省货物运输企业的发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