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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时间:2020-03-02 22:14:24 | 来源:

原《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第15号令)颁布实施近三十年来,对提高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规范性,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什么修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新《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地方标准也做出了较大程度的修订:明确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重新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全面推进以来,也相继出台了多份重要文件,对地方标准管理以及地方标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对地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思路和新要求。
地方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管理办法》作为工作依据,为地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供规范指引。
修订的依据
《管理办法》遵循《标准化法》以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对地方标准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政府标准的基本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吸收多年来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改革实践和制度建设的成果,紧贴国家标准化工作改革形势,紧贴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需求,紧贴贯彻和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共二十九条,对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制定原则、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技术要求,以及地方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一)明确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和性质
《标准化法》提出“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地方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明确“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另一方面,禁止地方政府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地方标准的性质为推荐性标准。
(二)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
《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三)规定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技术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平台公布、备案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统筹协调、立项评估、审查把关职责;突出了需求导向,保障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权。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确保利益相关方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提升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规定了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继承并完善省、市两个层级地方标准编号规则,提升社会对地方标准的辨识度。
《管理办法》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四)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
《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标准的实施,提出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发挥地方标准作用。
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实施后评估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明确了及时复审评估的几种情况,确保地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状态。
(五)明确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地方标准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地方标准有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未依法编号、复审和备案,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标准社会公开制度,提出了地方标准激励机制等内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点击查看原文: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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